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第一次出臺,那麼個人破產制度是什麼呢?
所謂個人破產制度,一般是指債務人無能力按期償還債務,無法與債權人和解時,向法院申請破產,按照法定程式清償債務的過程。原則上,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。比如這次在深圳,要求連續三年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,其資產因生產經營、生活消費等原因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,因非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不符合條件,不能清償債務的,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。
申請破產並不是說不需要還錢,而是說有部分免除的前提,債務也不是直接免除。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,經過一定的監督期限,才注意到會有一個監督期限,債務人才能獲得豁免。
在監督期間,債務人的生命受到極大的限制。一是限制消費,包括成人英語課程 持續進修基金不能在飛機上使用的公務艙和頭等艙座位,列車軟臥和船舶二等以上座位,集資頭高速動車組、旅客列車等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,三等以上飯店、飯店、夜總會、高爾夫球場等買不到房地產,機動車不能出行,孩子不能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,也買不到高價值的保險和金融產品。二是職業資格限制。債務人不得擔任未在上市公司上市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,不得從事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職業。同時,還有再借款的限制。債務人取得貸款或者授信額度在1000元以上的,應當向貸款人或者授信人宣告破產。
我們最擔心的肯定是,個人破產是否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工具。草案將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,避免惡意逃債。對於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,不允許適用破產免責規則,同時也要追究其法律責任。囙此,利用這些漏洞並非易事。你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怎麼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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