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

父母想放弃對女兒的監護權,如何判斷?

 父母離婚10多年後






最初是由法院調解的






14歲的女兒和母親住在一起






突然要求和我父親住在一起






但是我父親建立了一個新的家庭






請求被拒絕






為此目的






女孩的母親






一場訴訟把我前夫告上法庭






對於這種情況,父母雙方都想放弃






未成年女兒監護權的特殊糾紛






法院將如何裁决?







離婚十多年後






母親起訴要求改變對女兒的監護權







2005年,張斌與葛小娟相識並登記結婚,次年生下女兒小玉。遺憾的是,由於感情不和,兩年後,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,約定小雨與母親同住,撫養費由她自己承擔。






兩年後,張斌再婚生子。離婚後,葛小娟再也沒有再婚。她常年在淮安等地工作。小玉和爺爺奶奶住在江蘇啟東。






2011年6月,葛曉娟以小雨的名義提起訴訟,要求贍養費。經調解,張斌每月支付小雨生活費400元,以及教育費和撫養費的一半。之後,小雨以生活費上漲為由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提高撫養費。






2019年初,小雨提出和父親同住,但張斌拒絕了。同年8月,葛小娟以小雨堅持與父親同住為藉口,起訴祁東市人民法院變更女兒撫養權。






法官:離婚後請






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!







祁東法院認為,本案中,小雨一直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,葛小娟長期在外地打工,沒有直接履行贍養義務。現在小雨已經14歲了,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和責任心。根據父母的現狀和自己的意願,他明確要求與父親同住。






此外,與葛曉娟相比,張斌家住啟東市,有穩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,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。最後,法院判決小雨由張斌撫養。張斌不服,上訴至二審法院。南通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。






據主審法官介紹,法院認定子女撫養權,是從子女的利益出發,根據小雨現時的生活狀況和實際需要,在徵求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,法院認定跟隨父親的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。






“父母是孩子最信任的人。離婚後,雙方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,同時,請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!”法官說,優先撫養、教育和保護子女是每一位父母的法律和道德責任。






(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)






論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






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






依據婚姻法等現行法律法規






做了更明確的規定!






《民法》婚姻家庭法第1084條規定:“離婚後,兩歲以下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。已滿兩歲的子女的父母在撫養子女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,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判决。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願望。”







法律條款的解釋






在離婚後子女撫養方面,《民法典》將現行婚姻法“哺乳期子女由母親撫養”修改為“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”,增强了可操作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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